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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解读—— 生产经营“两证”合一审批权下放
发布时间:2016-08-01作者:王澎来源:农民日报点击:
记者:种子企业如何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
答: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对种子生产、加工、贮藏、经营各环节活动的真实记录,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提高种子质量的重要内容。规范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有利于实现种子可追溯管理,有利于加强许可事后监管。新《种子法》在生产经营档案管理方面,突出强调了两方面,一是要求保证可追溯,二是要求保存种子样品。种子企业应当建立包括种子田间生产、加工包装、销售流通等环节形成的原始记载或凭证的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应当至少保存五年,确保档案记载信息连续、完整、真实,保证可追溯,档案材料含有复印件的,应当注明复印时间并经相关责任人签章。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批次保存所生产经营的种子样品,样品至少保存该类作物两个生产周期。
种子经销门店实行备案制度
记者:新《种子法》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这一制度在新办法下将如何实施?
答:种子生产基地和种子经销门店的管理一直是种子监管的难点。当前我国种子企业普遍通过书面委托的方式,采取”企业+农户”、”企业+合作社”等形式,组织农户或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种子生产活动。同时,在种子销售链条上,种子经销门店数量众多、销售渠道复杂,全国种子经销店约有近30万家。原《种子法》对种子委托代销、委托生产和经销门店缺乏必要规范,易被不法分子利用进行制售假劣种子,严重干扰种子市场正常秩序。
鉴于上述情况,《种子法》建立了种子生产经营备案制度,推进行政审批由事前许可向事中事后监管转移。《许可办法》规定,书面委托生产种子、书面委托代销种子、经营不分装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等四类常见的种子生产经营主体,应当向当地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备案;没有设立农业主管部门的,可向上级行政区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内容主要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及其所生产经营种子的相关信息。持证种子企业不是备案的主体,但对于书面委托生产种子、书面委托代销种子和设立分支机构的,持证种子企业应当在申办许可证时或者在领取许可证后,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生成备案流水号,确保被委托方或下属分支机构顺利完成备案工作。
农民自留种串换有限制
记者:农民自留种串换问题一直在种业界存在较大争议,在这次办法修订中,自留种串换问题有哪些规定?
答:为了保护农民利益,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与原《种子法》相比,增加了“当地”二字。因此,《许可办法》对农民个人、串换区域、串换数量作了进一步明确。农民个人应当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形式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农民;当地集贸市场应当为农民个人所在乡(镇)区域;同时,其出售、串换的种子数量不应超过其家庭联产承包土地的年度用种量,从而进一步规范农民自留种串换行为。违反规定出售、串换种子的,视为无证生产经营种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