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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问答
发布时间:2016-08-30作者:来源:财政部点击:
五、我国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比例偏低,是何原因?《意见》对此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中的哪些项目可以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如何核定?
从美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情况来看,美国高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比例确实比我国高,这主要在于我国和美国预算拨款制度不同。我国中央财政专门安排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的基本运转经费,还设立了改善教学科研条件的专项资金等,很大程度上可以弥补单位开展科研活动的成本耗费。综上考虑,我国在核定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比例时,没有像美国等国家那样高。
为进一步完善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意见》结合我国实际,提高了间接费用核定比例。《意见》规定,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均要设立间接费用。间接费用占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比例上限,从20%/13%/10%提高到20%/15%/13%(上述比例分别对应500万元以下、500-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部分)。需要说明的是,对于稳定支持的科研项目,相关费用已通过部门预算渠道安排,不存在对其进行额外补偿的问题,不需要列支间接费用。
六、一些科研人员反映,相对我国而言,美国等国家科研项目中“人员费”比例较高,《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改进措施?
中美两国科研人员经费保障体制不尽相同。美国研究型大学对于科研人员每年发放9-10个月的工资,其余2—3个月的工资通过科研项目经费列支,但科研人员从大学领取的工资加上从科研项目经费中领取的薪酬不能超过其12个月工资总和。我国高校、院所对在编在职科研人员每年发放12个月工资,在基本支出中列支,给予稳定保障,而不是只拨付9个月的工资。
美国科研项目资金预算中既包含研究生薪酬,又包含研究生学费减免等。对这部分支出,我国单独安排了研究生生均拨款、奖助学金、博士后日常经费、博士后科学基金等。
综上,我国科研项目经费中“人员费”所占比重不宜与美国进行直接比较。这次《意见》结合我国实际,进一步加大了科研项目资金对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一是对于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进一步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和标准。二是对于在职在编的科研人员,取消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原来为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5%),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在核定的间接费用比例范围内统筹安排,并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科研项目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进一步增强。需要说明的是,从国外有关情况和我国薪酬制度看,要从根本上解决科研人员反映的收入待遇偏低问题,关键在于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加快推进中央级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
七、有的科研人员反映目前我国科研项目预算编制过细,《意见》在预算编制方面简化了哪些科目?
科研项目编制预算是国际通行做法。科研活动具有灵感瞬间性、方式随意性、路径不确定性等特点,但主要技术路线、大体的工作量应事先心中有数,否则就成了“无的放矢”。鉴于科研活动自身规律及其不确定性,目前我国科研项目预算编制遵循适中原则,不像工程预算那样的“事无巨细”。
科研人员反映的预算编制过细问题,既有进一步完善预算编制方法的问题,也有执行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如何帮助科研人员更好地编制预算;如何完善预算评审方式,防止评审环节随意设门槛,倒逼科研人员把预算往细里“编”等。
针对上述问题,《意见》在原有基础上,进一步简化预算编制。将直接费用中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为一个科目,由科研人员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同时,参考“十二五”国家科技计划上述三项费用开支情况,规定了该科目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就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科研人员在编制这部分预算时不用再具体说明开几次会、出几次差等。
八、劳务费预算如何编制?开支范围是什么?
目前,在制度层面,劳务费没有比例限制。但科研人员反映在项目实际申报过程中,劳务费仍存在“隐性”的比例限制。对此,我们已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并要求相关评审机构进一步规范评审工作。
针对这一问题,《意见》进一步提出了完善劳务费管理的措施。一是重申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二是在制度层面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了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人员,均可开支劳务费;明确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比如,北京地区可达12万元/年),项目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三是要求项目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为预算编制、评审、财务验收等提供操作规范,让科研人员在编制预算时“心中有数”,也防止评审、验收环节设定劳务费比例,确保政策在执行中 “不走样”、“不变形”。
九、项目预算是否可以调剂?是否需要报批?按什么程序报批?
在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的预算,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调剂;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设备费支出预算可以调减,不得调增。
项目预算总额变化、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当按规定程序报项目主管部门(单位)审批。
十、科研人员反映科研课题项目资金拨付存在时间滞后问题,《意见》在这方面提出了哪些措施?
从申请项目到经费下达涉及多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申请和评审、项目预算评审、批复项目及预算、部门申请和国库拨付经费等,项目前期立项评审等工作进度直接影响资金拨付时间。
针对项目立项滞后影响资金拨付时间这一问题,科技部等相关部门结合科研工作的特点,已调整了工作机制,提前一年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年初即可确定项目预算,为预算按时拨付奠定基础。
自2009年起,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同意,在人大正式批复预算前可以预拨一部分项目资金,并据此建立了科研项目经费年初预拨机制,规定第一季度可按“二上”预算数的1/4拨付资金。《意见》根据科研活动规律和特点,继续实行部门预算批复前项目资金预拨制度,保证科研人员及时使用项目资金。